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6********2731,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乡**村*组*号,现住木垒县**路*公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新A****0号捷豹牌小型轿车,在木垒县阳光海悦西侧川菜小炒门前由北向南行驶时,撞上俞某停驶的新0****1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一起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mg/100ml。经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A****0号捷豹牌小型轿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某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俞某常口信息一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相关人员秦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散件);
3.被害人俞某陈述;
4.证人张某某、秦某某、张某某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三次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QTJ06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为26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至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7000元至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 锋
检 察 官:马飞凡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木垒县**公馆。
2.案卷1册,讯问笔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共计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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