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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7〕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7年4月1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芒山镇刘街邮政储蓄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2017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 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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