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3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城区大队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号牌为鲁******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3、酒精检测报告;4、证人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环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滨州市滨城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6665****;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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