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2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8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瓦房店市***交通岗时,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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