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巷**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栋**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建瓯市水西桥头西侧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1mg/100ml。民警遂将张某某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并依法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文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