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61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2021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赣C*****小车途经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内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赣C*****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4. 25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锋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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