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90********,汉族,大学文化,丹东市日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分别于2020年4月19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F****5号小型轿车沿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朝凤街红绿灯路口时,因闯红灯与周某某驾驶的沿县前街由西向东行驶的辽F****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张某某向后倒车又与卢某某驾驶的沿沙河镇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辽F****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三车损坏、车内人员受伤。张某某下车欲跑离现场被周某某、卢某某阻拦并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后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mg/100ml。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 月4日,张某某与卢某某达成协议并赔偿卢某某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7日,张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人民币七万元后赔偿周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张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检测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协议书及收条各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征中
检察官助理:孙宇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