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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2日被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G****号一汽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司法局门前灯杆南1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为

2019年10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证据目录壹份;

3.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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