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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8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拼装低速货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镇**路段,与王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载货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车损,王某甲受伤。肇事后张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中含乙醇量为160mg/100ml,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所健康检查表、大连**医院诊断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  妮
代理检察员:  刘云岫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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