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11********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营口市老边区公园路**小区**号**,现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49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的灰色五菱面包车沿营口市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街与东新路交叉口西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后民警将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45.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俊
检察官助理:宁小浦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营口市西市区**号楼**单元**楼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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