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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昆明**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住宿区****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1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普洱市思茅区茶和园小区路口时,因与暂停路边的赣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唐某某发生纠纷,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5.04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被告人张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及照片、当事人张某某所驾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在思茅区**住宿区**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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