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县**镇**村**号,住址**。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大门西100米处,与停在路边的豫******号小型客车(车主晁某某)发生侧面刮碰。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含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8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和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取得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香琴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393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