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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街道,住微山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名爵牌(无车号牌)低速四轮电动车行驶至微山县城区商业街财政局路段,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4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勤民警执法录像。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兆勇

检察官助理:于淑萍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微山县**街道**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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