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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丽江市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企业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道**园**号楼**门**号,现住普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小型越野客车由思茅区南屏镇曼歇坝往思茅城区方向行驶,21时39分,当其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421公里800米曼歇坝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6.77mg/100mL血。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检索证明、证明、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验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行政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吊销证明),情况说明,关于对丽江市政协委员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函,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6、电子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普洱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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