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标,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标饮酒后驾驶粤VP****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环普宁市城南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普宁市**路**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标、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标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送检张某标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217.3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标与杨某彬自愿达成调解,张某标一次性赔偿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标就医完毕后主动到普宁市**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相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表、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某、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标的供述;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洁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 卢某县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