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605号
被告人张某斌(自报),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住兴国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02时21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斌饮酒后驾驶一辆超标二轮电动车,经过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路南芳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斌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张某斌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95.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张某斌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相关相片、信息核查表;2.被告人张某斌的供述;3. 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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