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8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室,现住若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新M*****号丰田牌越野车在若羌县**小区*区停车场移动车辆,被若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积极协助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四千元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亚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若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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