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42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14时17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皖******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X029线自北向南行驶至五河县**镇**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张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艳菲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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