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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79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路**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在广东省惠州市**镇有一个工业园区绿化及亮化的工程项目,授意其弟张某已寻找人员共同出资。同年6月,被害人胡某某经张某已的朋友龚某某介绍,与张某某、张某已等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张某某收取了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作为保证金。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退还了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工程项目并签订合作协议后收取保证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坤

                                  2019年12月1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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