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79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路**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在广东省惠州市**镇有一个工业园区绿化及亮化的工程项目,授意其弟张某已寻找人员共同出资。同年6月,被害人胡某某经张某已的朋友龚某某介绍,与张某某、张某已等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张某某收取了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作为保证金。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退还了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工程项目并签订合作协议后收取保证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坤
2019年12月1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