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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住湘阴县**乡**村**组。2002年6月8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0日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余某某(未到案)商量后,决定以向银行贷款购车的方式套取银行资金,用于个人开支。随后,余某某通过中介李某乙、张某丁联系了从事车贷业务的李某甲,并表示自己的朋友张某甲打算贷款购车。李某甲遂联系被害单位某某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喻某某(非某某公司正式员工)共同办理此笔汽车贷款业务。

同月16日,经喻某某等人协助,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某某公司向临湘农商银行三角坪支行提交了伪造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驾驶证、离异证明等虚假资料,向该行办理汽车贷款87500元。同时,张某甲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资料,即由某某公司对张某甲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随后,经李某乙介绍,张某甲伙同余某某等人决定向岳阳诚意车行购买一台二手“帕萨特”汽车,因应付银行贷款专项用途的要求。

同月18日,临湘农商银行三角坪支行向张某甲发放了贷款87500元。某某公司扣除担保手续费后,将余款68832元转给中介人李某甲。随后,李某甲向诚意车行支付前期购车款5万元,再将剩余贷款通过中间人张某丁支付给余某某。余某某分给张某甲12000元。张某甲将获得的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此后,因诚意车行催讨剩余车款,被告人张某甲又配合出具了同意处置已抵押至临湘农商行的车辆的手续。随后,诚意车行将该车以4.8万元低价处置,回收了剩余车款。

案发后,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被告人张某甲向临湘农商银行履行了担保合同责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8日,张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将其执行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农商行汽车贷款资料、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协议、催收资料、伪造的住房证明、收入证明、驾驶证、离异证明资料、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喻某某、李某甲、张某丁、李某乙、邹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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