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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失火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21时31分许,杨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均已判决)骑着电动自行车至苏州市**花园**区**幢,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该栋楼一单元楼梯口,并使用被告人张某某私自安装在底层楼道**室附属车库外墙北侧的墙壁式插座给其电动自行车充电后回**室休息。当日21时37分许,因影响其挪车,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电池电源拔掉,并将电动车充电器放在该车踏板上。当日21时50分许,张某某从外面返回,将拔掉的电动车充电器连接插座给该电动自行车继续充电。当日22时05分许,该车起火燃烧,进而引发火灾,造成被害人马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4人死亡,另有高某某、马某乙、洪某某3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住户丁某某和杨某某共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故障而引发。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

2.证人张某某 、夏某甲、陆某某、刘某某、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洪某某、马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火灾原因勘查意见、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四人,轻伤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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