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况。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甲的父亲张某某乙在乐安县******村**,多次公然辱骂张某某丙,**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诫,张某某乙依然我行我素。 2019年5月28 日6时许,**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辅警曾某某甲、阙某某甲、曾某某乙、陈某等人身穿警服,乘坐警车到****乡**村街上的张某某乙住处依法传唤张某某乙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某乙上了警车后,便遭到张某某甲及其家属阻拦,民警刘某某向张某某甲表明警察身份,并且出示张某某乙的传唤证,向张某某甲说明传唤张某某乙去**派出所接受调查的原因,张某某甲不听劝阻,阻拦警车,妨碍民警执法。一直到上午8时许,**派出所所长阙某某乙,乐安县特巡警大队民警黄某、辅警占某某、曾某某丙等人身穿警服,乘坐警车赶到现场。阙某某乙向张某某甲等人表明警察身份,说明妨碍民警执法是违法行为,要求张某某甲等人散开。张某某甲等人不听劝阻,继续阻拦警车通行。为尽快将张某某乙带离现场,阙某某乙安排民警与辅警站在警车周围隔离张某某甲等人,并让警车缓慢驶离,张某某甲强行走到警车旁边与黄某、曾某某丙发生拉扯。黄某、曾某某丙等人在将张某某甲劝离过程中,张某某甲滑倒在地上并用脚乱踢、用嘴巴咬、用手乱抓民警和辅警,导致占某某左手手指被张某某甲咬伤出血,右手手腕被张某某甲抓破。黄某右手手腕被张某某甲抓破皮流血,双腿被张某某甲踢了数次;曾某某丙左手手腕被张某某甲抓破流血,双腿被张某某甲踢了数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黄某、刘某某、曾某某甲、曾某某乙、阙某某甲、陈某出警过程自述、关于阙某某乙、黄某、占某某、曾某某丙人体损伤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阙某某乙、占某某、曾某某丙、曾某某丁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甲妨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某甲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及单位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李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