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3********0087,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楼**单元**室,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小区**号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经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姜某某均为吸毒人员。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丹东市振安区东尧小区10号楼2单元205室家中,容留王某某、姜某某吸食冰毒,冰毒由王某某提供,吸毒工具由张某某提供。
同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丹东市振安区东尧小区10号楼2单元205室家中容留姜某某吸食冰毒,冰毒由姜某某提供,吸毒工具由张某某提供。
同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丹东市振安区东尧小区10号楼2单元205室家中,容留王某某、姜某某吸食冰毒,冰毒由王某某提供,吸毒工具由张某某提供。
同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丹东市振安区东尧小区10号楼2单元205室家中,由其提供吸毒工具,王某某提供冰毒,再次容留王某某、姜某某吸食冰毒,在吸食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而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底卡、指认照片、吸食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兆华
检察官助理:高令昆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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