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街**委**组,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1时至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丰南区一底商内,容留女技师田某某、班某某、徐某某向杨某某等五人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物证;
书证;
辨认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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