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7********,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祥云县**镇**村委**号。2007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祥云县**街**号张**家出租房找其女朋友吴**,因吴**不在叫不答应,但吴**在二楼的出租房灯亮着。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误认为吴**在出租房,为了让吴**给其开门就用石头、瓦片冲(砸)吴**出租房窗户玻璃,掉落的石头、瓦片及被砸碎的窗子玻璃砸到停放在窗户下的杨某某家的云******号牌中华牌轿车。在杨某某家租房的严**听到声响后就前去查看。严**查看后将情况告诉了杨某某和李**夫妇。杨某某和李**夫妇赶紧起床前去查看,李**看到自己家的车辆被砸后就上前劝阻张某某,并准备将自己家的车辆挪开,张某某不准李**挪车,还殴打、推搡上前劝阻的李**、杨某某、严**等人,张某某将李**推倒在地,杨某某看到自己的妻子李**被推倒在地后就上去控制张某某,张某某又将杨某某甩倒在地,导致杨某某右肘部受伤。杨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一起和李**、严**等人合力才将被告人张某某控制住并拨打110电话报警。祥云县公安局祥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4月2日,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右桡骨中下段单纯性线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10日,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害人杨某某家号牌为云******的中华牌轿车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车辆修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合计33800元,并已经支付完毕。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玻璃损失费150元。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造成被害人伤情达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随案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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