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2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 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同案人江某甲、江某乙(均已判刑)、江某丙(在逃)等人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餐厅门口大排档吃夜宵,期间因琐事与餐厅厨师张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田某某与同案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使用啤酒瓶、餐具等殴打张某某。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某离开餐厅后,被告人田某某与同案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等人又将现场的餐桌和餐具掀翻在地上,致使部分餐桌、餐具和张某某的苹果牌7 PLUS手机损坏。经价格认定,上述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586元。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损坏的餐桌和餐具、苹果牌7 PLUS手机一台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蔡某甲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蔡某乙的证言;
5.同案人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伤情鉴定书、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9.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5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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