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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诨名“波儿”,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8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石门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12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0月12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侯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以来,辛某某纠集王某某、杜某某、钱某某、严某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恶势力团伙“双龙会”;被告人张某某系该涉恶团伙重要成员,并经常与辛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故意伤害罪

201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石门县**街道发**社区原KTV当保安期间,与向某某产生矛盾,并被向殴打。张某某被打之后心生不忿,遂注意向某某的行踪并购买了西瓜刀,邀约他人伺机报复。2010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见被害人向某某独自一人进入紫水晶KTV院内,觉得时机成熟,便藏在大门右侧楼梯口,冲上去对向某某进行砍杀。向某某被砍之后,往紫水晶KTV南侧居民楼逃离,张某某追至该居民楼一单元三楼平台,又对其进行几番砍杀后逃离现场。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因左肘部、左髂嵴部、左小腿及右膝部皮肤组织裂伤并左侧髂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罪

1.2011年6月28日22时许,石门县**乡**村村民陈某某驾驶一辆现代越野车从石门县城往**乡自己家中行驶,当车行驶至石门县殡仪馆前路段时,遇周某某(已判决)驾车搭载朋友严某某相向而行,双方会车时,周某某以陈某某未变光为借口,拦停陈某某的汽车,随即又开车撞坏陈某某的车前保险杠,反而说是陈撞坏了他的汽车,企图向陈某某索要“赔偿”,不久住在附近的一些群众前来围观,周某某遂拿出其随身携带的一把发令枪,朝天放了一枪,大声叫骂驱散围观的人,围观群众见状纷纷离开。尔后,周某某挟持陈某某至附近居民刘某某家,周某某持砍刀拍打陈某某的右背部两下,继续对陈某某进行敲诈。同时周某某还打电话喊来向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前来助威。石门县公安局易家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见机逃走。

2.2011年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张某某在**KTV上班;王某某开车接张某某去石门县**镇老四中附近替周某某“站场子”,当时钱某某、杜某某也在车上。到现场后,王某某等人发现现场已经聚集多名社会人员,便和周某某打了招呼。之后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站场子”约20分钟,周某某邀约“站场子”的社会人员一起到**镇一家餐馆吃饭。饭后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驾车返回石门县,并在**城等周某某;周某某到了之后向王某某、严某某等分了钱。

3.2010年的一天,周某某称**镇的“周老大”被人砍了,要张某某等人过去帮忙。向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余人各自乘坐的士从石门县城出发去替周某某“站场子”;周某某等四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到现场聚众造势后,一并赶往石门县*医院看望“周老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伙同他人多次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7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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