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因承包土地复耕费、耕地浇灌困难等事由,多次赴京非正常上访,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等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8次、被洪洞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分2次,被洪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赴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中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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