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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屏南县**镇**道**号**幢**室,户籍在屏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搭乘李某某驾驶的东风标致牌小车在路上行驶在城关街上行驶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吉利小车一直跟随其后,李某某认为是黄某甲报复此前被其殴打一事。后李某某遂通过电话纠集张某丙及苏某甲等人到场,并通知苏某甲从其家中取来砍刀放置于车上,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通知苏某乙到场。后李某某、张某丙分别驾车搭载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路上行驶,后在古峰一小路段将熊某某驾驶的小车拦下,警告熊某某等人不要跟车。后李某某、张某丙继续驾车沿翠屏北路往长汾方向行驶,熊某某仍驾车搭载车上人员跟随其后,李某某见状遂联系张某丙一同驾车将对方车辆引至润景花园附近路段,逼停熊某某驾驶的小车,随后被告人张某甲与李某某等人均持刀下车并打砸熊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导致该车后视镜、前挡玻璃、驾驶室玻璃等部位损毁,熊某某肩部被划伤。后熊某某等人驾车往屏南县公安局方向逃跑,被告人张某甲以及李某某则分别驾车搭载同行人员进行追逐、拦截,期间,苏某甲还将砍刀伸出车窗外追砍熊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直至该车辆驶入屏南县公安局大门才驾车离开。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熊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闽******小车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整(1445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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