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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家住*县*镇*洼*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开始在网上做卡商,将虚拟手机卡通过“猫池”结合“酷卡”软件自动发送验证码提供给“接码平台”批量注册网络账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开始与通过网上认识的魏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在上高县*乡*新村一出租屋内合伙做卡商,由魏某某负责购买设备和手机卡,张某某负责接码平台的操作,双方约定分成。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对接“多米、新私人定制、爱米”等接码平台将大量虚拟手机卡的用于实现避开和突破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机制的验证码发送至接码平台,以帮助号商达到不实名注册及批量注册的不法目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截止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共非法获利186355.4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被缴获“猫池”273台、SIM卡1321张、电脑26台、手机20部、U盘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魏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亮敏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建议对依法扣押的猫池、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6.视听资料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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