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村**组大屋003。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阿松”(身份未查实)收购他人银行卡用来从事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和上海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均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和手机银行、绑定了一张新办的电话卡、网上银行U盾,并附上张某甲本人的身份证照片,然后将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照片和网上银行U盾等一并出售给了“阿松”,每套银行卡的售价为1500元,非法获利6000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甲还以每张1300元的价格从贺某某(另案处理)手上收购了10张银行卡(均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绑定了一张新办的电话卡、网上银行U盾),再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阿松”,从中获利2000元。
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上查询到,被告人张某甲出售的上海银行的银行卡(户名:张某甲,卡号6205221110********)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其中张某乙被诈骗案接收转移赃款50000元,李某某被诈骗案接收转移赃款100000元,姜梅被诈骗案接收转移赃款50000元。
据统计,被告人张某甲售出的上海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760余万元、其售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530余万元、其售出的平安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1200余万元、其售出的广发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100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共计8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甲上海银行卡基本信息和明细列表、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张某乙被诈骗案立案决定书、李某某被诈骗案立案决定书、姜梅被诈骗案立案决定书等、朱丽涛被诈骗案立案决定书书证;2.证人贺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售出的的上海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转移赃款,其售卖的4张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249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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