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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公开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12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阿合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变更羁押期限延长拘留至次月11日,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合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克州人民检察院商请克州人民法院同意后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在阿图什市**村**号院**号楼**单元**室地下室和**县云峰滑雪场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张某乙、刘某某开设赌场,在以上二处赌博场所内高利放贷,为他人借贷赌资共计人民币180000元、从中非法获取利息共计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书证;2.证人杜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阿合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阿合奇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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