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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5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住山西省襄垣县****。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襄垣县****其家中,摆放五张麻将桌供他人长期打麻将赌博,并为他人提供微信换取现金服务。以每桌一大圈抽取十元钱的方式非法获利2万余元,参赌人数累计80余人次,全部用于个人家庭开销。2020年5月7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当场查获赌资1061.5元,查获参赌人员1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许某某、王某某等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参赌人数累计达80余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国宏

检察官助理:王  霞

2019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一百五十七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麻将八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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