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从2020年4月9日开始,在普宁市南溪镇南溪村西头座其老某某中开设一“麻将”赌摊,招引参赌人员张某乙等人(已行政处罚)赌博,从中抽头牟利(俗称抽水)。至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被缴获赌具“麻将牌”二副、“麻将桌”二台、筹码“扑克牌”十四副。至被查获,被告人张某甲累计牟取非法收入约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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