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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拐卖儿童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街道十里**村**号,住址**。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7日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原籍,8月27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日、9月30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30日、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群发布信息,欲出售自己二女儿(2018年5月4日出生)。2018年12月份,乔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后约定张某某以五万元的价格将二女儿出售给乔某某。案发后,乔某某将该女婴送回,目前由张某某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街道十里**村**号,联系电话:13206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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