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丹棱县,身份证号码为513825 1987 ****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地为四川省丹棱县张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6月6日被四川省丹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寄押于四川省眉州市彭山区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6月1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民警提解出所押送返回,6月15日宜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宜丰片区负责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了电力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将铜鼓县温泉镇至宜丰县黄岗镇坪田村的温泉—黄岗110KV线路工程(即蒙华铁路江西宜春宜丰黄岗牵引站110KV外部供电工程)部分挂线和附件安装劳务分包给被告人张某某施工,协议要求于2019年9月25日完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雇请代某某、卢某某、袁某某等二十名工人在该工地施工,在施工期间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的陈某某、张树生等人多次支付部分劳务款给被告人张某某,总计为53,000元人民币,但是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发放代某某等二十名工人的工资。在施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感觉此项工程的劳务收入会亏本,于是在2019年9月26日突然离开施工工地并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导致陈某某等人以及工地的所有工人均无法与其联系。事发后经宜丰县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协调,由陈某某先行支付12万元人民币(含垫付的73,800元人民币)用于发放代某某等二十名工人的工资,同时支付了4,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姐姐张某某赶到宜丰县城,代替被告人张某某将先前由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垫付的74,600元人民币(含工人伍某某的500元人民币、戴某某的300元人民币)全部退赔给宜丰县劳动监察局,该局已于7月10日将此款分别转付给了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江西省负责人张红波以及被害人伍某某、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保护国家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 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1.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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