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吴某某(已判决)、苟某某(未满16周岁)所卖香烟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某某从苟某某两人处收购光雾红韵等各类香烟共计56条14包,总计价格为16102.28元人民币。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赃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所收购香烟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坤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平昌县**车站**花园**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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