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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李勇军(已判决)、冷望宝(已判决)、郭梅香(已判决)前来变卖的电动车电瓶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对该电动车电瓶进行收购。经鉴定收购的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6713元。

1、201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红河五村自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内,回收李勇军、冷望宝、郭梅香三人从云梦县义堂镇盗窃得来的滕国清、王小芳、吴正鸿的电动车电瓶,经物价鉴定价值1084元。

2、2018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红河五村自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内,回收李勇军、冷望宝、郭梅香三人从云梦县伍洛镇盗窃得来的万春清、聂朝、 程红霞、刘小平的电动车电瓶,经物价鉴定价值1484元。

3、2018年12月 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红河五村自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内,回收李勇军、冷望宝、郭梅香三人从云梦县下刑辛店镇盗窃得来的许艳艳、张元发、祉帏、练新发、胡翠枝、王慧德电动车电瓶,经物价鉴定价值1383元。

4、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五村自家经营德废品回收站内,回收李勇军、冷望宝、郭梅香三人从应城市东马坊盗取的来的詹桂平、曾荣、景银元、陈丹莉、喻为涛、汪应斌、余丽华的电动车电瓶,经物价局鉴定价值2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退赃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4.同案人李勇军、冷望宝的供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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