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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合路189号二分场22栋19室,其邻居即被害人刘某某的狗常到其家门口大小便,其多次与刘某某沟通均未解决该问题。2017年11月10日22时30分许,刘某某的狗再次到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口大小便,张某某无法忍受,用一根木棍殴打刘某某的狗。刘某某听见狗叫声后从家里出来,阻止被告人张某某打其狗,张某某便将殴打目标转移到刘某某身上,用一根木棍将刘某某头部和左手前臂打伤。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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