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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女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78********,满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在唐山市丰南区小区北门,因为进车问题,被告人张某某及其丈夫庞某某、婆婆于某某与物业人员白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庞某某、于某某对白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致白某某左侧7、8、9肋骨骨折。2019年10月21日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19年12月13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白某某陈述;

2.证人庞某某、于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小区北门监控录像;

6.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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