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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到宁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次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之妹张某乙等人与黄某某在蕉城区“钻石人间”娱乐会所“迈巴赫”包间门口发生口角纠纷,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从“迈巴赫”包间里出来后,张某丙与黄某某的妻子陈某乙发生扭打,在现场的陈某甲等人一同殴打黄某某。双方被人劝开后,张某丙又冲过去和陈某乙发生扭打。在张某丙和陈某乙第二次扭打被人拉开时,起先在旁观和劝架的被告人张某甲上前朝陈某乙的脸部打了二三拳,致陈某乙的鼻子受伤流血。经宁德市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陈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黄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黄某某夫妻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共赔偿对方人民币11.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2019年7月8日,张某甲到宁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2019年11月27日,陈某乙表示撤回对张某甲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等11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勇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85329****;

2.案卷材料1册、询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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