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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69********,汉族,不识字,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青山区看守所,2019年10月3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看见其二哥张某甲在其家门前地里种洋芋,遂上前向张某甲索要欠他的钱和存单,二人发生争吵,张某甲将张某某摔倒在地,并对其殴打,被赶来的张某乙等人挡开。张某某趁张某甲不备,从地上捡起石头在张某甲头部击打两下,致张某甲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生前系被他人用钝器(如石块)打击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而死亡。犯罪后,张某某潜逃,2019年10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某作案用石头;2.书证:洛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拘留证、逮捕证、作案用凶器(石头)照片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马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受害人张某甲死亡原因法医鉴定书;5.犯罪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受害人尸体检验记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与我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20年1月20日

附:

1.​ 卷二宗

2.​ 被告人张某某现押洛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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