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7011973********,苗族,文盲,务农。户籍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住**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石思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平掌村委员会干龙洞村民小组旁的思茅区61号国有林“汉人寨大山”砍伐树木做柴火、开垦林地准备种植茶叶。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共毁林开垦林地1个点,毁坏林地面积共计15亩,毁坏林木蓄积32.14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的正侧面照、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停工通知;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现状鉴定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平掌村委员会干龙洞村民小组旁的思茅区61号国有林“汉人寨大山”砍伐树木做柴火、开垦林地准备种植茶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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