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在**县**镇**路***宾馆四楼405房间,趁刘某某熟睡期间将其衣服内的现金四千元盗走,后三人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东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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