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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0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在**县**镇**路***宾馆四楼405房间,趁刘某某熟睡期间将其衣服内的现金四千元盗走,后三人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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