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2020年8月19日分别被蒙阴县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蒙阴县小王庄村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蒙阴县锦城物流院内的陕汽X3000燃气车排气管内的LNG三元催化器盗窃,被盗价值4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633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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