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回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路吴某某家中,盗窃一部黑色vivo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28元。案发后将赃物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盗窃手机照片、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 卷宗两册共计56页;
3. 补充侦查材料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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