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区**乡**村**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襄垣县公安局刑拘追逃,2019年9月25日被屯留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同张某乙(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另案处理)四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到**县**村煤矿,将院内的120米电缆线盗走。后将电缆线卖至徐某某(已判决)在长治市**区**镇**村的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4822.7元。
2、2018年4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同张某乙(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燕某某(另案处理)四人驾驶王某某的面包车到长治市**区长治市**公司**的停车场,将充电地沟内的电缆线1507米全部割断准备盗窃,因害怕被发现,未能将电缆盗走。经鉴定:**公司被盗的ZCYJC3*95+2*50型号电缆价值272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被害人长治市**公司、**煤矿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电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忠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襄垣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共计169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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