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3198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现住**乡**村**组**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丰南区一条路附近的一个旅社房间盗窃室友瓦某某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阿某某的一双白色耐克鞋。2020年7月24日经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2、微信账单记录、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瓦某某、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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