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84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瓦房店市**路**号**冷某甲家中,趁被害人冷某甲熟睡时,从楼梯外侧的铁架子爬到阳台窗户钻进室内,将冷某甲放在床头的一部OPPO R11手机和包内的550元人民币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害人冷某甲一共损失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19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瓦房店市**路**号**戚某某家中,趁被害人戚某某熟睡时,从楼梯外侧的铁架子爬到阳台窗户钻进室内,将戚某某放在梳妆台上的黄金项链、吊坠、挂在门后包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597元,黄金项链价值不详,被害人戚某某一共损失价值人民币3597元。
2019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瓦房店市**街**号**杨某某家中,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时,钻窗进入室内,后被杨某某发现,张某某从窗逃走。被害人杨某某一共损失价值人民币0元。
209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瓦房店市**街**号**王某甲家中,趁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熟睡时,溜门进入室内,将陈某某(王某甲的母亲)放在卧室地上包内的3000元人民币和身份证、银行卡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共损失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1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瓦房店市**办事处**村**屯孙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孙某某家里没人,从阳台窗户钻进室内,将孙某某放在卧室抽屉里的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2600元人民币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227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198元,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2627元,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457元,被害人孙某某一共损失价值人民币24154元。
2019年11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瓦房店市**路**号刘某甲家中,趁被害人刘某甲家里没人,从窗户钻进室内,将刘某甲放在卧室衣柜抽屉里的10600元人民币盗走。被害人刘某甲一共损失价值人民币10600元。
2019年11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长兴岛**五金机电店铺,趁被害人孟某某在沙发上睡觉时,把门插打开后进入店铺内,将孟某某放在东屋桌子上包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枚黄金戒指、现金2700元盗走。经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18元,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5785元,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850元,被害人孟某某一共损失价值人民币19153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事实七起,其中涉嫌入户盗窃六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0,104元,现金共计人民币21,4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信誉凭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刘某乙、王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冷某甲、戚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7.辨认、检查笔录: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代理检察员: 姚 烨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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