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西华县**乡**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上午十时左右,被告人张**窜至西华县**路口VIVO手机店门前,趁被害人曹**进店交话费时,将曹**停放在门前的新飞牌粉色电动车盗走,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飞牌粉色电动车价值1150元。后被盗电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曹**陈述;
4.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8 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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